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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暴力取证深圳职务犯罪律师来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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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4 08:5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暴力取证罪,是指法律事情职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深圳职务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上海霖得泓的最新消息可以到我们平台网站了解一下,也可以咨询客服人员进行详细的解答!http://www.lindehong.com/






1客体要件



本罪侵占的客体是国民的人身权利和法律构造的失常活动。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证人。所谓证人,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法律事情职员应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动。所谓暴力,即包括绑缚悬吊、鞭抽棒打、电击水灌、狄烧水烫等间接危害证大家身使其遭遇苦楚而自愿作证的肉刑,亦包括采用长期罚站、禁绝睡觉、冻饿、暴晒等熬煎证人身材、限定证大家身自在而迫其作证的变相肉刑。证人是当事人之外的懂得案件情形并向法律构造举行陈述的诉讼参与人。



知道案件情形,还未向法律构造陈说的人,关职员应用暴力欲逼取其证言,亦应视为本罪的证人。证人,有的觉得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



我们认为,其不仅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而且还包括民事诉讼含经济纠纷的处理、行政诉讼中的证人,但不包括诉讼活动以外的证人,如仲裁活动、纪律检查机关、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活动中的证人。依本条规定,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本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依据《比较高国民检察院对于失职侵权犯法案件备案规范的划定》的划定,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备案:



(1)以殴打、绑缚、应用械具等卑劣手法逼取证人证言的;



(2)暴力取证造成证人重伤、轻伤、死亡的;





(3)暴力取证,情节紧张,致使证人他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4)暴力取证,造成错案的;



(5)暴力取证人次以上的;



(6)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暴力取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非法主体,即法律事情人员,与刑讯逼供罪相同。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间接有意,且具有明确的逼取证言的目的。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间接有意,且具有明确的逼取证言的目的。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深圳职务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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